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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駕駛執照記載事項變更時,除依第五條第三項規定申請註記許可操作之車輛種類者外,鐵路機構應於登記原因發生後三十日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交通部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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