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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應由鐵路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申請換發駕駛執照:一、駕駛人員照片。
二、駕駛人員最近一次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所定項目辦理各種檢查及檢定之合格證明。
前項申請有最近一年未從事駕駛工作者,不予換發。
因特殊原因無法檢附第一項第二款之合格證明時,鐵路機構得敘明原因及其消失時間,並檢附證明文件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向交通部申請同意於原因消失後補件換發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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