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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依前條規定視為檢定合格者,鐵路機構得造冊提報交通部,並檢具下列文件及駕駛執照核發應繳納之規費,向交通部申請核發駕駛執照:一、駕駛人員照片。
二、鐵路機構出具之有效駕駛人員工作證照及最近三年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之證明文件。
三、駕駛人員最近一次依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所定項目辦理各種檢查之合格證明。
依前項規定經鐵路機構造冊提報交通部者,於取得交通部核發之駕駛執照前,應持鐵路機構出具之有效駕駛人員工作證照操作列車。
經交通部審核不予核發駕駛執照者,除符合第十四條規定者外,不得操作列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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