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交通部得與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機關、團體簽訂契約,委託辦理各類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前項委託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委託事項,包括委託檢定業務內容及檢定規費之代收。二、委託期間。三、委託費用。四、檢定業務工作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括人員、職掌、作業程序、預估舉辦次數。五、辦理檢定業務應遵守事項。六、違約情形及其處理。七、其他約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