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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受委託機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
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
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
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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