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受委託機關、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交通部得終止委託契約之一部或全部:一、喪失第三條資格或第五條條件者。二、有前條之情形,經交通部依約中止執行檢定業務,逾二個月仍未改善者。三、出具不實之檢定結果者。四、發生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五、其他違反法令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