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受委託機關、團體於執行檢定業務時,應依本辦法、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及相關法規與委託契約辦理。受委託機關、團體執行各項檢定時,應至少於檢定日前三十日將檢定時間、處所、受檢者名單、術科檢定考試官及其他相關事項通知交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