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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派員視察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附屬事業之經營狀況;必要時,得予查核,並命其提出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文件。
如認為辦理不善、影響鐵路運輸本業或違反相關法令之規定,應命其限期改善。
經依前項規定命其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無改善之可能者,除依本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外,交通部得廢止原依第三條規定核准經營附屬事業之全部或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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