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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季下列營運狀況,於下一季始日起四十五日內,報請交通部備查:一、客運量資料:(一)主要車站起訖旅客人數。
(二)車種與車廂別旅客人數及承載率。
(三)票種別旅客人數。
(四)一週旅客分布情形。
二、貨運量資料:貨運種類、噸數及延噸公里。
三、重要運轉設備保養維護資料:(一)機車及車輛各級檢修情形。
(二)路線養護修建情形。
四、組織及人員資料:(一)鐵路營運與維修員工數。
(二)行車人員合格人數。
(三)失能傷害頻率。
五、營業收支資料(季底):(一)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
(三)營業外收入。
(四)營業外支出。
六、重要紀事。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資料應按月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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