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監督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民營鐵路機構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將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財務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地方營鐵路機構應將每年度經審議通過之預算及決算報告,報請交通部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