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條本條例第四十五條所定現存所有全部營運資產,係指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所有交通建設經折舊之全部資產。民間機構許可經營期限屆滿,依原許可條件移轉營運資產予主管機關,其有償或無償之移轉條件,及有償之價金決定方法與給付時間,雙方應於興建、營運契約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