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取、棄土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水土保持計畫書。二、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三、交通路線之規劃。四、取、棄土區規劃:包括取、棄土之期限及容量、原地面高程及計畫填挖高程等。五、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