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主管機關視交通建設資金融通之必要,得洽請金融機構給與本條例所獎勵民間機構長期優惠貸款,其貸款期限及授信額度不受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第三十八條及第八十四條之限制。前項長期優惠貸款利息之差額,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貼之。第一項長期優惠貸款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