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