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主管機關信託、委託私人、團體或政府機關辦理土地開發經營或與其聯合開發、合作經營,應於契約書載明下列事項:一、開發範圍及其經營事項。二、開發經營期限。三、保證金之繳付及退還時期、方式。四、開發經營成果提報事項。五、開發經營孳息分配及給付方式。六、契約終止原因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七、權利之轉讓。八、稅費之負擔。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