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交通建設計畫用地拆遷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接受安置:一、已依本條例第十一條參與聯合開發,並分配建築物單元者。二、已依法核准重建者。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方式接受安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