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勘定範圍。範圍勘定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意見。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或縣(市)政府參酌意見內容,確定禁建、限建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