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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交通建設毗鄰地區之禁建、限建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勘定範圍。
範圍勘定後,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土地權利關係人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向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意見。
由主管機關會同當地直轄或縣(市)政府參酌意見內容,確定禁建、限建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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