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遺失或毀損時,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領用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將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船舶所有人或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三日內,將創新實驗臨時船舶執照繳還航政機關。逾期未繳還者,由航政機關逕行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