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或申請人申請無人航空器註冊號碼不予繼續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即申請註銷註冊。逾期未註銷者,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無人航空器所有人或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申請停止創新實驗或經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廢止其創新實驗之核准後,應於申請日或取得廢止核准文件之翌日起三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註銷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