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