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地上權之補償除屬第十條情形者及依協議無須以現金補償之土地依其協議辦理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穿越土地之上空為: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二、穿越土地之下方為: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公告土地現值總額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需穿越同一土地之上空及地下者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第一項補償之土地屬私有者,應比照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徵收土地之加成補償標準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