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潛勢資料公開後,各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道路交通主管機關應參考潛勢資料,建置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庫,並提出改善計畫據以實施。前項各機關應視災害實際發生情形及影響程度,進行資料庫之維護或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