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在平時採用現金收付制者,俟決算時,應照權責發生制予以調整。會計年度除經本部核准者外,應採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財團法人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情形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其會計制度,報本部備查。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總說明。二、帳簿組織系統圖。三、會計項目、會計簿籍及財務報表之說明。四、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五、附則或附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