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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辦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區段徵收取得土地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本部取得第三條土地,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予民間機構辦理開發時,應訂定書面契約。
前項出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本部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核定之營運期間。
非屬經營公共建設之土地,其存續期間不受營運期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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