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郵電事業人員退休撫卹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郵電事業人員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
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郵電事業人員已達第一項規定之年齡,仍堪任職者,服務機構得依業務需要,函報交通部核准延長之。
但不得逾二年。
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應予屆齡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