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依本條例核發之退休金、撫卹金、撫慰金或殮葬補助費,由該郵電事業人員所屬總機構或其授權之機構發給;該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其歸併改組或其上級機構發給,其上級機構裁併、裁撤或民營化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