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或法令,或本部於科技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界相關公會及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