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國家所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其管理及運用權限,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移轉、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訴訟、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或其他一切與管理或運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但以讓與、信託、訴訟、交互授權、無償授權、衍生新創事業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實施等方式,應報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