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時,執行單位應定期向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報告研發成果之管理運用情形,並編製研發成果收支報表等相關書面資料送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備查;必要時,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針對上揭書面資料提出說明。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政府審計人員為監督研發成果之運用及管理,得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查訪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運用情形及紀錄、收支報表或帳簿等相關文件,執行單位應有配合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