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執行單位應自行負擔下列費用:一、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維護費用。二、研發成果之推廣及管理費用。三、其他與研發成果確保及運用相關之費用。但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及取得所需費用已編列於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科技計畫經費中,且該科技計畫訂有執行契約約定上開費用支付方式者,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