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執行單位得依下列規定,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研發成果之國際交互授權:一、國際交互授權不違反平等互惠原則。二、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有助於提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商業利益。執行單位依前項國際交互授權所獲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