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輔助購置住宅所需資金來源如左,並應列入年度預算。一、處理眷舍房地之價款收入。二、洽撥之國民住宅貸款。三、國內外銀行財團貸款。四、各事業機構自籌款項。五、其他款項。前項第一款收入資金、撥充基金循環使用,其他款項之籌集、償還及付息,應由住輔會擬具計畫,報經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