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