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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
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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