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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報廢財產,應由各機關妥訂處理辦法,並由保管人員將核准報廢財產,依其種類、名稱、開列清單送交本機關有關單位查核,認為不能再生產利用時,得公開標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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