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各機關每月財產之增減,應由財產登記部分或電腦處理部分,將每月財產之增加或減損,造具財產增減報告,附入各機關會計月報內。於年度終了,應根據各乙式或丁式財產卡年終結數,編造固定資產明細表,附入年度決算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