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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呆廢器材報經主管機構核准後,應填具呆廢器材退料單,填明編號、名稱數量等連同核准單證退送廠庫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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