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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屬於固定資產類、材料類之呆廢器材,由各用料機構,呈請主管機構轉呈上級機構核備。
屬於殘餘廢料類之廢料,得由各用料機構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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