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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呆廢器材標售或價售後所得之金額,及本辦法第八條之賠償金額,得由各用料機構依照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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