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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各用料機構於每月月終,應將呆廢器材上月結存,本月增減數量及現存數量,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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