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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材料廠庫及主管機構材料單位,應分別備置呆廢器材登記帳簿,依照種類名稱、數量、原價、折舊價值等登記列報。
但材料類及殘餘廢料類之廢損器材,得採用種類集體登記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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