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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材料廠庫對於廢損器材,應按左列程序處理:一、可利用為原料者,應儘量利用。
二、經整修後仍可應用者,可送修配工廠或再生工廠整修後,送回材料廠入帳備用。
三、公告標售或招商比價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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