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用料機構對於呆廢器材可利用之部分品,得呈准主管機構直接拆卸,呈報登記以備應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