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對於事業廢棄物之再利用技術成熟且廣為應用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得逕依附表三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經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得逕行再利用,或經其許可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得逕依其規定之管理方式內容或通案再利用許可文件所載內容進行再利用。非屬前二項事業廢棄物種類及管理方式者,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本部許可後始得再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