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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清除及再利用之事業與再利用機構,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前項紀錄之申報,其屬本法之中央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之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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