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事業:係指本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事業。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添加物、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之工商廠(場)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工商廠(場)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