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其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一、未依許可文件及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者。二、紀錄記載內容與事實不符者。三、許可期間內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