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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期間為五年。
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於許可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至六個月間,得依第八條規定向本部提出展延之申請,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
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提出展延之申請者,本部得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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