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本規則第七條所稱之殘廢,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而言:一、心神喪失不能治癒者。二、毀敗視能不能謀生者。三、毀敗一肢以上機能不能謀生者。四、毀敗其他重要機能不能謀生者。具有前項各款情事時,應繳驗公立醫院或領有執業證書醫師診斷書及地方自治機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