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一、死亡、改嫁、出繼或任有公職。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三、殘廢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出嫁。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