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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終止其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一、死亡、改嫁、出繼或任有公職。
二、未成年或仍在學之子女孫子女或弟妹已成年或不在學。
三、殘廢已成年子女孫子女能自謀生活或已出嫁。
前項應終止每月撫卹金領受權之遺族,如有延不申報,致有冒領或溢領每月撫卹金情事時,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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