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