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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考成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考成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但年終考成、另予考成考列丁等或不滿六十分或專案考成,應經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得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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